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圓茄茄子種植合同
甲 方:紅河州金蜜種養殖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:彭浩旃532101197305043618 乙 方: 鄉(鎮) 村委會 村民小組 戶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, 為了培育金平縣蔬菜產業,采用“公司+合作社+農戶”種植模式,以切實增加當地群眾的經濟收入,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,就甲方到乙方扶持發展茄子種植達成如下條款: 一、合同項目及面積 1、茄子發展種植項目; 2、本合同確定在 村委會 村民小組實際發展種植茄子 畝(大寫: 畝)。 二、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9年08月01日起至2020年04月01日止。 三、合同質量及收購方式。 1、茄子質量標準:條形粗細均勻,表面光滑,無爛斑爛點,無 蟲眼,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公司所種植茄子一律按照隨行就市、以質論價的方式進行收購。 四、扶持方式 圓茄:種子0.6一顆,育苗費0.4元一株,嫁接0.5元一株,育苗至栽種共合計1.5元一株,一畝所需種苗1800珠,每畝所需投資1.5元 X 1800=2700元一畝,甲方給乙方墊資50%的種苗款,甲方所墊資款項為1350元一畝。 廣茄:種子0.6一顆,育苗費0.4元一株,嫁接0.5元一株,育苗至栽種共合計1.5元一株,一畝所需種苗1600珠,每畝所需投資1.5元 X 1600=2400元一畝,甲方給乙方墊資50%的種苗款,甲方所墊資款項為1200元一畝,乙方所需種苗由甲方統一采購、育苗交于乙方種植,由甲方墊資的種苗款,乙方所種植產品交售甲方超過4噸時,甲方不在收取為乙方所墊資的種苗款,如交售產品不足4噸,甲方則有權提出扣除為乙方所墊資部分所有款項。
五、權利義務 1、甲方的權利義務是:第一,負責下派工作人員協助乙方落實茄子實際種植面積;第二,根據落實的種植面積統一調運茄子種苗。第三、在種植茄子前統一組織培訓,并在茄子種植過程中進行實地指導;第四,在茄子中耕管理過程中適時指導乙方施肥和打藥;第五,在茄子成熟之前統一組織茄子采收質量培訓,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質量要求進行茄子采收;第六,甲方按照當天確定的收購價格一周內支付乙方茄子收購款。
2、乙方的權利義務是:第一,按照與甲方簽訂合同的種植面積和種植技術要求完成種植任務;第二,根據甲方要求實際上報面積。第三,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時間進行施肥、打藥等中耕管理工作;第四、嚴格按照甲方的采收標準進行茄子采收及交售;第五,堅決抵制小攤小販前期茄子市場價好時就惡意抬高價格搶收茄子(如;出現乙方應第一時間告知甲方所收購價格,如甲方不知情的情況下,乙方將產品私自買賣,甲方可向乙方追究責任并要求賠償并結束一切相關收購事宜,如乙方未告知甲方收購價格時,私自買賣屬于違約,乙方應做出種苗款總額的3倍金額進行賠償給甲方。),以切實維護甲方投資利益和乙方的自身利益;第六、要求甲方及時兌付茄子收購款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付;第七、合同簽訂起,應及時翻地,如定植種苗發到乙方手里3天內未種植到地里,或在種植后至收購結束期間,出現人為不管理造成的損失,乙方自行承擔并賠償甲方的種子款。 六、違約責任 1、本協議簽訂后,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上述約定條款,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協定條款,則構成違約。 2、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時,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,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。 七、合同終止及變更 1、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的共同努力下,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后自行終止結束。 2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,如出現本合同未約定的新情況時,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,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八、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,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、鄉(鎮)人民政府進行調解。不愿協商、或協商調解不成的,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。 九、合同生效及保存 本協議一式兩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。協議自雙方簽訂時生效。
甲方(簽章):紅河州金蜜種養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:彭浩旃 年 月 日
乙方(簽章): 年 月 日 上一篇廣茄 |